關于規范區直企業資產出租管理的通知(桂國資發〔2014〕272號)
發布時間:2020-04-01 點擊數:0
關于規范區直企業資產出租管理的通知
桂國資發〔2014〕272號
區直各委、辦、廳、局,各區直企業:
為規范區直企業(含自治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區直其他委、辦、廳、局管理的企業)及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稱各級子企業)的資產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從源頭上預防腐敗,防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桂政發〔2005〕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區直企業實際,現就規范企業資產出租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各區直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資產出租的管理。
本通知所稱資產出租是指各區直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作為出租方,將自身擁有或有處置權的非流動性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設施設備、廣告位經營權等)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費、管理費或者其他收入的經營行為。下列情形除外:
(一)專業租賃公司從事的租賃經營業務;(二)租賃期不超過三個月的短期租賃行為;(三)企業承辦的專業市場、商場按市場規則組織的對外招租;(四)物業管理公司從事的經營業務;(五)企業住房分配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六)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各區直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資產出租應當制訂資產出租方案并按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資產出租方案應包括擬出租資產的產權狀況及實物現狀、出租資產的目的及可行性、資產明細清單、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繳辦法、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底價擬訂依據、招租方式等。
整體資產或主要經營場所出租的資產出租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自治區國資委審批,其他設施設備、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等資產出租涉及職工權益的,資產出租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三、各區直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的資產出租事項按以下權限審批:單項(含整批)賬面凈值或資產租賃評估價格不低于100萬元,或出租期限高于3年的企業資產出租,由各區直企業報自治區國資委審批。賬面凈值或資產租賃評估價格低于100萬元的企業資產出租,由各區直企業自行審批并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四、各區直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資產出租原則上應當對租賃價格進行資產評估。特殊設備經批準或單項(含整批)出租資產賬面凈值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由中介機構或專業部門、專業人員進行詢價。
報自治區國資委審批的企業資產出租項目,評估結果也應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各區直企業自行審批的項目由各區直企業自行備案。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或詢價結果,作為制定招租底價的參考依據。
五、各區直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資產出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進行,以提高企業資產的利益效益,實現企業資產價值最大化。
各區直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資產出租,單項(含整批)資產每年招租底價不低于100萬元的,原則上應當委托自治區國資委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按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規則和程序進行公開招租;情況特殊的,招租方式由各區直企業按照有關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報告自治區國資委審批。
企業不得惡意將整體或同類資產拆分,以規避進入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競價招租。
自治區國資委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應加強與各企業的溝通和聯系,主動做好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六、各企業自行組織招租的,招租信息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開披露,同時也可在本企業網站、信息公開欄、擬出租物業現場、報刊雜志等進行披露。
七、企業資產出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采取直接協議簽約的方式進行,并在簽約后15天內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一)承租方為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其它國有單位的;
(二)各企業及其子企業之間的資產出租;
(三)坐落位置較偏僻、面積小、年租金金額小的房地產,確實不宜采取公開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資產、特殊設施設備;
(四)經公開招租只產生一個意向承租方的;
(五)其他有規定不宜公開招租的情況。
八、企業資產出租期限一次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應超過10年。企業資產出租期滿后,應按本通知規定重新進行招租。
九、各企業資產出租,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與承租人簽定資產出租合同,按規定履行相關權利、承擔義務,并加強資產出租合同檔案的管理。
十、各企業的資產出租決策情況、招租公告、招租結果等信息應當在本企業內部進行公示,接受企業職工監督。
十一、各區直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有關負責人在資產出租過程中違規操作的,可責令限期整改,進行約談提醒或通報批評,并計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對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據具體情節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給予降級或經營業績考核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其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構成違紀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提請有權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各企業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自治區國資委反映。
十三、鼓勵各國有參股子企業的資產出租參照本通知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2014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