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國資委關于規范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桂國資產權〔2021〕33號)
發布時間:2023-03-24 點擊數:0
自治區國資委關于規范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桂國資產權〔2021〕33 號)
各企業,各市國資委、中馬欽州產業園國資辦,北部灣產權交易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西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持續提高產權市場的國有資產交易流轉規范化服務水平,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桂國資發〔2018〕2 號)等規定,參照《關于規范開展中央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21〕141 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有利于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開展交易業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全區各級各類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并經自治區國資委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市場交易規則,公開業務流程和收費標準,堅持“誰服務、誰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代第三方收取費用,切實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推行交易過程電子化,交易系統應與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監測與預警系統對接,滿足動態監測要求,并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監督檢查。
三、產權交易機構在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中,應當嚴格審查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特別是轉讓方、增資方應當提交的項目決策批準文件、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備案表、產權登記證(表)等;按規定全面、準確、規范披露交易項目信息;不得違規泄露意向受讓方、報價等信息,嚴防私下串通交易;建立調解機制,妥善處理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糾紛;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對交易行為涉及的相關資料及時歸檔備查。
四、產權交易機構在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中,出現未嚴格審查交易相關方所提交材料,導致必備材料缺失;信息披露不規范,對受讓方設置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資格條件審查不嚴,影響國有資產公平公正交易;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交易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開展不正當競爭等情形的,自治區國資委將印發提示函督促其整改。
五、產權交易機構在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中,出現對提示函所列問題不重視,拒絕、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力,甚至弄虛作假;代第三方機構收取費用,以引入項目掛牌為目的向轉讓方、融資方及其委托服務機構等直接或間接分傭;因違規操作、重大過失等導致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損失等情形的,自治區國資委將暫停其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
六、產權交易機構在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中,出現拒絕接受國資監管機構對其相關業務開展監督檢查;違規執業或主動參與弄虛作假,產生惡劣社會影響;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項目通過分包或授權等方式交由其他機構代為開展等情形的,自治區國資委將不再委托其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
七、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每季、每年向國資監管機構報送國有資產交易情況(含典型案例等)。產權交易機構發生控股股東變動、修改交易規則、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等重大事項,以及在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國資委。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 年 7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