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聯合產權交易所合格投資人管理辦法(暫行)
發布時間:2020-01-09 點擊數:0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合格投資人資格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西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內合格投資人的投資行為,降低交易風險,根據《廣西聯合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人,是指在聯交所平臺進行交易的合格的機構投資人和自然人投資人。
第三條 合格投資人應具備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必備的投資知識及投資經驗,并保證在自己資產所能承受范圍內進行交易。
第四條 合格投資人的最終投資行為均以自身的相關知識和經驗為最后評判標準,其投資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與后果均由合格投資人獨立承擔。
第五條 合格投資人應利用自有資金在聯交所內參與掛牌產品的交易。
第六條 機構投資人條件
(一)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和投資能力的法人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00萬元。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激勵考核機制;
(四)熟悉聯交所交易規則及業務,對產權交易市場以及掛牌企業具有較強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五)設置獨立的業務部門,且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六)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第七條 自然人投資人資格
(一)年滿20周歲且居住在中國大陸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個人可支配的用于投資的資產在50萬元(含)以上,具有兩年或兩年以上高風險投資領域的投資經驗;
(三)具有專業投資知識、較高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四)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合格投資人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聯交所的有關規定開展產權交易業務。
第九條 合格投資人在聯交所內只能從事聯交所核準的經營業務,不得擅自超越業務范圍。
第十條 合格投資人違反法律、法規、市場業務規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聯交所應及時進行核查,并視其情節輕重,可分別給予限制或暫停交易、停止交易等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除按有關規定執行外,由聯交所負責修訂補充。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聯交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報監管部門備案后生效,并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